焊接绝热气瓶存储要求:
1.溶解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;
2.瓶内气体不得用尽,压缩气体、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.05MPa;液化气体、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.5%~1.0%规定充量的剩余气体;
3.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;
4.工作现场的气瓶,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;超过20瓶则应建二级气瓶库;
5.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(车用瓶除外),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;
6.可燃气体、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5m;
焊接绝热气瓶检验要求:
1.盛装氮、六氟化硫、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.999%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,每5年检验1次;
2.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、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,每2年检验1次;
3.溶解乙炔气瓶、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1次;
4.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、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每5年检验1次;
5.液化石油气钢瓶、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1次;
6.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,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;
7.焊接绝热气瓶(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)每3年检验一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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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内,并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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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放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,其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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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允许同库存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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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、实瓶应分开存放,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,并设置防倾倒措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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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,存放空间温度不得超过40°C,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;
文中提及的标准:TSG R4001-2006 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》;
GB/T 16804-2011 《气瓶警示标签》;
GB/T 7144-2016 《气瓶颜色标志》;
TSG R0006-2014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;
AQ/T 7009-2013 《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》;
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